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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東吳大學數學系學生修讀學、碩士一貫學程辦法
  • 適用身份:學士班學生
  • 最後修訂日期:2015/06/24

東吳大學數學系學生修讀學、碩士一貫學程辦法

101年06月13日 系務會議通過
101年09月04日 教務處核定
102年09月11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102年10月24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102年12月23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103年02月19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104年06月24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112年06月14日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
 
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「東吳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學、碩士一貫學程實施要點」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校數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學、碩士一貫學程核准名額至多為五名。
第 三 條 申請資格為本校學士班學生。
第 四 條 申請時應繳交申請表、歷年成績單、自傳、讀書計畫、教授推薦信各乙份,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本系提出申請。
第 五 條 審查標準及審查方式:由全系專任(案)教師依據申請學生之書面資料評分,排定先後順序,平均70分以上者依次錄取,額滿為止。
第 六 條 修讀本系一貫學程學生,於取得學士學位當年度進入本系碩士班就讀者,本系得依「東吳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學、碩士一貫學程實施要點」推薦一名受領本校提供之獎學金。
前項學生須曾修讀本系碩士班課程,入學後於本系公告時間內繳交申請表及學士成績單,由本系專任教師評分推薦之。
受推薦學生如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(含)以上,可續領第二學期獎學金。
第 七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「東吳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學、碩士一貫學程實施要點」之規定。
第 八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,並報教務處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