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本校依科技部「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」(如表單1)及「延攬特殊優秀人才獎勵辦法」(如表單2)辦理,符合下列兩項資格之一之受延攬人經擬延攬之學系推薦後即可申請:
(一)本校初聘且為國內第一次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。
(二)受延攬人於本校初聘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。

二、申請作業規範如下:
(一)申請時間:為配合聘期作業,本獎勵於每年1月及7月共兩次,受理各學系薦送申請案。
(二)審核程序:由學系主管推薦後,提請學院院長評點,併同「學術成就貢獻度評點表」,擲交研發處研究事務組送本校「學術研究委員會」審查,簽請校長核定。
(三)獎勵金核算標準:每年依當年度科技部核定之補助經費,依受延攬人之學術成就貢獻度核算每月獎勵金,但以不超過本校「延攬特殊優秀人才獎勵辦法」第4條規定之獎勵額度為原則,受延攬人所提之學術成就貢獻至少發表於AHCI、SSCI、SCI、EI、THCI Core、TSSCI、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公布之「東吳大學外語學門獎勵名單」等期刊論文3篇(含)以上,否則不予受理。
(四)核給多年獎勵者,於第2年起之獎勵金額將依科技部核定補助額度及受延攬人研究成果(上年度須新增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至少1件或發表於SSCI、SCI、AHCI及EI等國際期刊論文至少1篇,且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,才予核發當年度之獎勵金。),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審查後,簽請校長核定。
(五)獲獎勵教師(含多年獎勵)應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「研究表現自評表」,併同「學系執行績效報告」擲交研究事務組辦理後續事宜,學系應說明本補助對其發展特色研究領域之具體助益;並獲獎人應說明個人於獎勵期間之學術研究成果及貢獻。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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